30
2018
04

什么是保险经纪人以及保险经纪人相关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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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经纪人: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注: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简单来说,保险经纪人代表客户的利益,站在客户的角度挑选产品,保险经纪人相当于是客户的保险专业保险顾问。

保险经纪人对接的保险产品有很多种,可以集合各家保险产品的优势,从而帮助客户组合挑选出非常优质的产品。


保险经纪人应该遵守的相关经营规范有哪些?


第三十六条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加强内部追责,确保稳健运营。


第四十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经纪人开立、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十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在业务流程、财务管理与风险管控等方面与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实行隔离。


第四十六条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再保险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再保险安排确认书;

(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比例。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再保险经纪业务和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分别建立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对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向保险公司解付保险费、收取佣金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解付保险费、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


第五十条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经纪人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

(三)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保险经纪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提出保险建议的,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客观分析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推荐符合其利益的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


作为一名合格的保险经纪人,童童会严格遵守保险行业协会,银保监会,以及本公司出台的各种法则法规以及相关约定,对于新出台的政策,童童也会认真的解读,帮客户把握好市场方向,不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家庭风险管理方案,是童童一直追求的方向,在保险行业的道路上,我们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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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方,明亚保险经纪资深保险经纪人,国家寿险理财规划师,知乎专栏作者,公众号童探险主笔,专注家庭风险管理,家庭保障规划,养老社区对接,高端医疗,保险金信托,擅长重疾险产品的对比分析,擅长各种年金产品的剖析,立志为客户带去最优质的家庭保险方案配置,愿每一位客户都早日拥有属于自己的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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